Article 27

Repealed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保障机制,统筹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推行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监督运营单位开展运行维护工作。

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运行维护要求,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养护,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符合排放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