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汉江流域涉重金属污染的重点区域编制专项防治方案。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报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进行勘探、采矿、选矿、冶炼等活动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矿山企业单位应当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开采,采用先进工艺和措施,并进行水质监测,防止水污染。
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汉江流域水污染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水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