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综合防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饮用水水源质量负责,把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