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减轻和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源管理单位。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出现异常现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县(市)生态环境、水利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水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预案,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