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燃气供应企业受理非居民的用气开户申请的,应当对其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供应企业不得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不得供气:

(一)用气场所为违法建设;

(二)拒绝安全检查,或者经安全检查,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

(三)用气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