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办案机关要求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规则、相关费用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五)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六)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