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