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禁止在自治县城区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
(二)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福利院、金融、电信、邮政等单位;
(三)商贸集市、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影剧院、歌舞厅、停车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燃油、燃气、供水、供电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客(货)运站、高速公路、主次干道、城市桥梁、人行天桥、地下综合管网等场所;
(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七)山林、公墓等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