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本市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动产担保进行统一登记,推广使用动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订单、保单等进行担保融资。市场主体办理动产担保登记,可以对担保物进行概括性描述,可以约定担保权益涵盖担保物本身及其将来产生的产品、收益、替代品等资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建立市区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普惠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应急转贷机制,支持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惠及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开通中小微企业服务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完善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依法向金融机构提供市场监管、海关、司法、税务、不动产登记、电水气、公积金、社保等涉企信用信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综合信用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