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本市遵循合法、必要、精简原则,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项目,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对符合进入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条件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择。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与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的中介服务信息相关联。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