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本市实行国家统一的企业登记业务规范、标准和条件,采用统一的数据标准、平台服务接口、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实行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自主申报制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允许多个企业按规定将同一地址登记、备案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推行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推广实施企业登记全程网上办理。优化企业登记程序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企业登记和备案,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住所使用证明、任职资格证明等材料和填报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的,企业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对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错漏但已承诺按期补正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容缺登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或者备案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迁移综合服务协调机制。各区、各部门应当对企业跨区域变更住所提供便利,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设置障碍。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