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违反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或者批准标准的,按相差面积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期限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按照占用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