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红线宽度大于四十五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大于三十至四十五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红线宽度在十五至三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十五米的道路合理设计,尽量满足遮阴和景观要求;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绿地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旧城改造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进行异地补绿,异地补绿方案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审批。不能异地补绿的,应当按规定缴纳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