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修改保护规划和确定、调整保护名录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或者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未依法对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对经批准的保护对象的改造、利用情况监管不力的;

(四)未依法受理举报、控告和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未为保护对象设置保护标志牌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