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工作责任制。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城乡规划、国土、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普查、日常巡查、应急处理和审批等方面的工作协同。

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将保护工作成效作为区人民政府及联动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