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在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在纳入保护名录后一年内设置完毕。

保护标志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区位、建成时间、文化信息等内容。

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样式,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设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