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

(二)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进行日常保养,保持整洁美观;

(四)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修缮;

(六)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七)防渗防潮防蛀;

(八)按照保护规划依法合理地使用、利用;

(九)接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转让、出租历史建筑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保护修缮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