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
(二)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进行日常保养,保持整洁美观;
(四)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修缮;
(六)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七)防渗防潮防蛀;
(八)按照保护规划依法合理地使用、利用;
(九)接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转让、出租历史建筑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保护修缮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