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历史城区的保护责任人为市人民政府。

(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

(三)历史建筑属于国有历史建筑的,其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保护责任人。历史建筑属于非国有历史建筑的,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明晰的,使用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明晰的,使用权人不明或者无使用权人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代管人均不明确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书面告知。单位或者个人对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告知送达后三十日内提出,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