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规划期限相一致。
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内容应当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相应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中的要求,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
各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城市交通、绿地系统、旅游、河湖水系、商业网点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