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

(二)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三)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公开相关服务信息的;

(四)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