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或者未按照规定原址重建或者先建设后拆除的;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未按照国家标准合理配备相应数量专职工作人员的;
(三)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出版单位未交存正式出版物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