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的土地用途和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得破坏园林绿化规划用地内山体、河流、林地、湿地、公园、峡谷、溶洞、瀑布的原有地形地貌和植被。

因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当制定绿地修复实施方案,经本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恢复绿地但由于季节原因不能绿化的,应当在占用期满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予以绿化。

临时占用绿地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提前1个月办理延长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