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城市公共厕所的设置,应当由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区域的需要提出建议,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划、设计,由城市建设单位建设,移交环境卫生单位管理。

对年久失修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改造、修缮。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