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县(区)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准,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