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将养老服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分管领导牵头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