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养老服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康养有机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