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的管理,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义务,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