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上载明的内容进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