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February 19, 2021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1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20年12月24日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15日河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应急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水利、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Chapter 2规划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设计、公共安全和城市容貌标准相衔接,与区域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户外广告种类、总量、布局的控制原则;
(二)明确禁止、严格控制、适宜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
(三)对各区域内户外广告位置、形式、规格、色彩、材料、亮化等整体要求;
(四)公益广告设置的总量、点位;
(五)利用公共载体、公共空间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原则、总量及点位;
(六)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要求和内容。
(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的;
(二)利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的;
(三)利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的;
(四)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五)利用沿街建筑物玻璃幕墙、观光电梯、窗户玻璃(含内外侧)、阳台等的;
(六)除公交候车亭外,在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的;
(七)利用机动车的头部、尾部和车窗玻璃的;
(八)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九)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Chapter 3设置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自设置之日起十日内向户外广告设置信息管理系统明示设置信息,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设置的位置图及全景彩色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四)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批准文件。
申请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期满需要延期的,设置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许可的,设置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鼓励设置人在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空置期、招商期发布公益广告。
户外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对在公共信息栏等规划设置范围之外涂写、刻画、张贴广告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接受处理。
Chapter 4管理维护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中,应当互通信息,协作配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职能时可以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设置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遇有可能发生暴雨(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一)设施破损、倾斜的;
(二)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的;
(三)光电显示类户外广告出现断亮、残损的;
(四)存在其他影响城市容貌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