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事事项、办事环节、办事材料、办事时限的;
(二)不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或者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合同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情形的。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