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列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三)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四)饮酒、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