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
(二)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接听浏览通讯设备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三)擅自拼装、改装、加装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
(四)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不按规定停放。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收缴拼装、改装、加装装置。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