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堆放废品或者从事有碍市容的经营活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