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二)宠物携带人不即时清除宠物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

(三)踩踏或者污损候车亭、宣传栏、值勤岗亭、报刊亭、电话亭、休息椅、体育锻炼器材等公共设施;

(四)在城市绿地、住宅小区等公共区域内种植蔬菜、饲养家畜家禽;

(五)高空抛撒废弃物,乱排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六)在城市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物品;

(七)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沿街游丧、抛撒冥纸、焚烧祭品、燃放鞭炮;

(八)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