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在城市设置的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灯箱、公交亭等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出现外形污损、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