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公安部门应当完善养犬登记档案,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犬只电子标识的植入和信息管理,做到共享,服务公众。

养犬登记档案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养犬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照片、住址、联系方式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二)犬只出生时间、品种、性别、主要体貌特征、照片、免疫和年审等;

(三)养犬初始登记时间和养犬登记证变更、补发、注销等情况;

(四)养犬人因违法养犬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和犬只伤人记录;

(五)其他相关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