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临时用地批准手续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临时建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使用期届满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确需延期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