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乡规划监察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8, 2020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8, 2020
- Articles
- 19 articles
(2016年8月31日四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17日
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批准 2020年9月23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020年11月
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违法建设,是指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形成的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城乡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违反城乡规划的举报或者控告;
(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城乡规划的遵守情况,查阅、复制与规划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依法对违法建设和违法建筑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Chapter 2规划实施与监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临时建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使用期届满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确需延期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
具有行政许可权的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或者执照时,发现涉嫌违法建设和违法建筑的,应当及时向市自然资源部门举报。
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或者提供服务中,发现涉嫌违法建设和违法建筑的,可以向市自然资源部门举报,并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
当事人对限期拆除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移交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政府征收中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实施强制拆除。
(一)书面通知当事人到场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取走的,应当进行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告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领取;逾期未领取的,应当在全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以及违法建筑所在地发布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公告期满后,仍无合法当事人领取的,可以按照确认无主财产的法律程序处理;
(二)根据需要,书面通知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到场协助实施强制拆除。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拒绝;
(三)强制拆除没有单位或者个人主张权属的违法建筑时,应当在全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以及违法建筑所在地发布强制拆除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仍没有单位或者个人主张其权属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四)违法建筑拆除后,及时清理建筑垃圾。
Chapter 3法律责任
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实施规划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有下列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之一,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占用城市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占压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四)在文化古迹保护地段进行建设的;
(五)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
(六)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造价为工程的全部造价;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为工程违规部分的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