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对未取得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的民用航空器,申请人应当在进行下列飞行前30日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申请书,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办理临时登记:

(一)验证试验飞行、生产试验飞行;

(二)表演飞行;

(三)为交付或者出口的调机飞行;

(四)其他必要的飞行。

前款申请人是指民用航空器制造人、销售人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申请人。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临时登记的,应当确定临时登记标志,颁发临时登记证书。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