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在水库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配置防污染设备、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库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向水库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