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库水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开核查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