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工作考核制度,将湿地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湿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