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提交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方案等。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办理湿地临时占用相关手续时,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级别征求相应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临时占用湿地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

因防洪抢险等突发事件需要占用湿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