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通过引导村(居)民开展民主协商、共同参与社区公共事务,促进村(居)民自治。
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制度,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将行政事务指派给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人才发展规划,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职业发展和职业保障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