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对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关的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行政调解。相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并配置行政调解室、接待室。

建立行政调解事项清单制度,具体列明行政调解事项、办理层级、实施主体和救济途径。行政调解事项清单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