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农村住房建设工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申请用地和规划核实。
用地和规划核实由原审批机关负责,并依法出具核实确认书。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的用地核实具体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办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核实手续。
用地和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在受理建房村民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不予出具核实确认书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住房用地和规划核实工作予以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