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建立考评和奖励制度。
对项目保护单位和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保护单位资格和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对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代表性传承项目,实行记忆性抢救保护,重新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对丧失传承能力的原代表性传承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授予其荣誉传承人称号,当地人民政府适当给予生活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