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保护与该项目相关的场所;

(四)推荐代表性传承人;

(五)开展该项目的宣传展示活动;

(六)向负责该项目具体保护工作的所在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七)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的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