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较好的传统村镇、街区等特定区域,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保护区域内应当保持历史风貌和传统生态,不得擅自改变与其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居环境。
符合下列条件的村落或者特定区域,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市、县(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并为社会广泛认同的;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分布较为集中,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民族特色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良好的;
(四)当地群众的文化认同与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的;
(五)当地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保护措施有力的。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