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对于存续状态良好、有一定的消费群体,具有市场发展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
实施生产性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并可以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产性保护项目现状、市场情况,制定扶持政策,积极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